明定高中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。(修正條文第十八條)
十一、明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理方式分為「個人實驗教育」、「團體實驗教育」及「機構實驗教育」。(修正條文第十九條)。

中華民國99 年7 月7 日
教育部公告 台中(一)字第0990111556B 號
主 旨:預告修正「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」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修正機關:教育部。
二、 修正依據:高級中學法第六條。
三、 「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」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
系統網站(網址: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16130/ch05/type3/gov40/num14/Eg.htm)「草案預告論壇」網頁。
四、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 日內陳述意
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教育部中等教育司。
(二) 地址:臺北市中山南路5 號。
(三) 電話:02-7736-7780。
(四) 傳真:02-3343-7784。
(五) 電子信箱:hello@mail.moe.gov.tw

部 長 吳清基
(下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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